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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和景观论:景观即艺术

[12-01 19:55:00]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建筑文化   阅读:9341

        艺术与景观是两个内涵和外延极为丰富的概念,大家对“艺术与景观”这个命题的理解必然会见仁见智。但是作为一个“景观设计师”,我认为景观本身就是艺术,不应把艺术与景观割裂,从而将“艺术与景观”的命题理解为艺术+景观。(参考《www.jianzhu518.com》

        为什么说景观本身就是艺术呢?这就要从景观和艺术的本义来认识。在1999年版《辞海》中,景观的词义有两条:风光景色和地理学名词。我所理解的“景观”,是指特定区域的地表自然景色和人文景观类型。“景观设计”就是在特定的范围,依据区域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特征,为人们创造优美的活动空间,反映人们自然观的整治行为。而在西文中,“艺术”(Art)一词的本义是指“人工创造”。认识论将艺术看作是自然在人脑里的“反映”,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实践论认为艺术是人对自然的加工改造,是一种劳动生产,因而有“第二自然”之称。1999年版《辞海》给艺术下的定义是“人类以感情和想象作为特性的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之所以将“景观”视为艺术,是因为“景观设计”也是人们以感情和想象为特性、把握自然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人们创造“美”的空间,完全符合艺术的定义。在1999年版《辞海》中,艺术分为“表演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画、雕塑、建筑),语言艺术(文学),综合艺术(戏剧、影视)等类别。根据表演的时空性质又可分为时间艺术(音乐),空间艺术(绘画、雕塑、建筑)和时空并列艺术(文学、戏剧、影视)。”可见,“景观”完全可以划为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我对景观“艺术”的理解,还在于艺术一词的本义,也就是创造“美”的空间的技术和方法。“景观美”的核心是自然美,艺术是人对自然的“加工改造”。或者说自然是审美客体,艺术是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对作为审美客体的自然的情感和想象。景观艺术应是反映人们自然观的艺术,表明人们对自然的认识以及利用自然的方式。之所以将艺术与景观这两个概念并列,或许是因为人们常常从狭义的角度来认识“艺术”。在公众的眼中,似乎绘画、音乐、戏曲等才算得上“艺术”,画家、导演、演员等才是“艺术家”。如果据此认为“景观”不是艺术,并将“艺术与景观”的命题单纯地理解为“纯艺术”与景观设计的关系,进而在“景观”中堆砌大量的雕塑、建筑等“艺术”小品或符号,实则是对景观艺术的误解,也有碍于景观艺术的发展。上述观点并非排斥其它艺术在“景观设计”中的重要作用,只是想在谈及其它艺术之前,首先强调“景观艺术”的特殊性,以此作为“艺术与景观”这个命题的基础。也就是说,“景观设计”作为一门科学与技术相结合的艺术,既有与其它艺术相通的共性,也有其与众不同的个性。景观设计师需要研究和借鉴其他艺术家的艺术思想和表现方法,丰富自己的创作手法;其他艺术家在涉足景观设计时,应充分了解景观艺术的特殊性。在此方面,我认为中国古代造园家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样板。他们并不满足于在园林中陈设各种艺术品,而是将山水诗和山水画等艺术理论和表现手法运用于造园,进而创造了独具一格的造园理论与理法。可以说,中国古典园林对“艺术与景观”的命题做出了完美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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