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建设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提要:奖罚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激励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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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经营单位、直属项目部:
《甘肃**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集团公司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各级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体现集团公司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工程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生产管理主体、各分包管理主体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奖罚。
第三条 奖罚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激励先进,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按照《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达到优良标准的,奖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5000元
第五条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优良而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者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20000元。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优良而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者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30000元。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优良而被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者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50000元。
以上奖励执行最高等级标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个人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个人500-2000元奖励。
(一)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济、社会效果显著,受到上级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国家、省、市及总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
(三)及时发现并在危急关头带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千人负伤率按年度考核,对超年度指标的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按《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考核不合格的,对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罚款10000元,并取消参加年终所有评优资格。
第八条 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除承担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外,被通报批评的,视影响程度处罚2000-10000元;造成不良行为记录的,视影响程度处以20000-50000万元罚款。
第九条 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不按规定报告隐瞒事故真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
瞒、谎报、拖延不报的,对工程公司罚款5000元、工程公司经理罚
款1000元、安全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十条 项目部发生重大未遂人身事故,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50000—100000元。
第十四条 工程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未明确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确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指标目标未实现的;
(二)未设立管理部门、未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不清,对管辖区域和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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