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定义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定义提要: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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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2.缺陷责任期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
责任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的时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3.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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