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建立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工程款核查手续二项制度的规定
公司关于建立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工程款核查手续二项制度的规定提要:财政部和建设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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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规范,公司决定建立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工程款核查手续二项制度。
第二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369号文)。对工程采用三种方式之一结算(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用合同方式约定均进行了明确。
同时规定"对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由公司核算部门负责及时调整。
第三条 针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369号文)规定如下: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第四条 公司制定的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制度,即《工程结算报送单》是落实(369号文)的一份重要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在今后办理与发包人工程结算时,必须采用。
第五条 公司制定的工程款核查手续制度,即《工程款核查表》是年终工程核实往来帐项,进行内部审计,对外催要工程款保证时间连续的重要资料,公司要求财务部及有关人员每年必须到有关单位逐个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一)《工程结算报送单》
(二)《工程款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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