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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论

[12-01 19:54:50]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城乡规划   阅读:9679

        人们一般理解的城市遗产是指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街巷以及自然和历史环境等,具体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城市内的历史地段如城市中心区、传统街区、工业遗产区、历史性城镇等[1]。自从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古城首次提出“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口号以来,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观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参考《www.jianzhu518.com》

        一 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论的流行原因

        1.文化生态学的出现是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论流行的理论原因

        生态学是学界公认的一门连接生命、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科学。生态学的有关概念、原理、研究方法被引入到文化学领域,使文化生态学成为一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在历史城市保护方面,健康的文化生态可以协调城市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同时,文化的多样性比同质性更具创造力和包容性,因此,健康的文化生态要求保护各种形态的城市文化。作为城市文化的载体,城市遗产则需要相应的整体性保护,从而最终实现城市文脉的有机延续。

        2.城市遗产遭到破坏是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论流行的现实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建设与重建加快,城市遗产遭到破坏的现实也愈加严峻。人为破坏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建设性破坏、保护性破坏和使用性破坏。建设性破坏是指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无视遗产的文化价值,将传统民居区、工业区等历史地段建筑拆掉重建,也就是完全“格式化”后再开发,尤以旧城改造为烈。

        外科手术式的旧城改造方式不但彻底毁坏了城市遗产,使城市丧失传统肌理,也极大地破坏了城市的整体风貌。防止和减少建设性破坏,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提高城市管理者和建设者的遗产保护意识,而不是技术性问题。保护性破坏是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时,由于维修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缺乏,对其造成了实质性毁坏。其一是对建筑本体“整旧如新”,违反了古建筑保护“修旧如旧”的原则;其二是只注重保护建筑遗产本体,而对其所依存的周边环境没有加以保护,最终导致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大量消失,实际破坏了历史建筑的整体价值。预防和减少保护性破坏需要加强遗产保护相关人员的技术和知识培训。使用性破坏主要是针对处于使用状态的建筑遗产而言的,一是指使用者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生活需要而随意改造建筑本体内部结构,加速了建筑本体的老化程度,二是指在建筑本体外部加建、插建各类违章建筑,严重破坏了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使用性破坏是一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文化遗产毁损现象。

        3.国际间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交流与合作是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论流行的外部因素

        肇始于20世纪初叶的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具有鲜明的国际化色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世界遗产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积极引导各国共同通过宪章、公约、宣言等国际保护法规、文件,以推进遗产保护。各国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各自国家的内政,还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不同国家、民族、文化之间更加需要彼此交流文化遗产保护经验,这种地域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交流和推广,有助于推进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二 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历史演进

        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历史演进主要有两个趋向:一是遗产保护对象及相应保护方法的不断扩展;二是全球范围内的地域性遗产保护理念、方法之间的持续整合。而这两个趋向又是交织在一起的。

        近代以降,持续不断的政治革命和工业革命对欧洲原本丰富的建筑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以至于今天许多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历史城市,如英国的谢菲尔德建筑遗产竟然所剩无几,这种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忧虑。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于20世纪初终于起步,依据保护对象的扩展层次,城市遗产保护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从20世纪初到60年代,以历史建筑为主要保护对象

        1931年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注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通过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保护古建筑;尊重过去的历史与艺术作品,在保持过去风格的前提下实施保护修缮;谨慎运用现代技术来保护纪念物的原有外观和特征;所用新材料需要可识别;注意对纪念物周边地区的保护[2]。该《宪章》中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和方法为日后《威尼斯宪章》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关注的重点仍在纪念物的保护方面,但是扩大了纪念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单体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作品”。不仅如此,《威尼斯宪章》尤其关注历史纪念物保护的原真性和整体性,认为“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至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3]。《威尼斯宪章》集中体现了西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做法,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威性文献之一。

        2.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以历史地段为主要保护对象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建筑遗产不但具有单体价值,而且多个建筑遗产有机结合在一起会形成一种独特的群体价值,这就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对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20世纪60年代之后,涉及历史地段、历史园林、历史城市保护的宪章、宣言渐次出现。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以历史地段为保护对象的《内罗毕建议》。《建议》首先指明历史地段保护的价值与意义:“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了最确切的见证”[4],进而阐述了历史地段的保护需要采取的相关立法、行政、技术、经济以及国际合作等必要性手段。《内罗毕建议》标志着城市遗产的保护对象由历史建筑扩展到历史地段的层次。

        1981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共同通过了针对历史园林保护的《佛罗伦萨宪章》。该《宪章》认为,“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它既然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必须根据特定的规则进行”[5]。该《宪章》规定历史园林需要持续维护,可以定期更换植物,但要对构成历史园林整体组成部分的永久性建筑及自然环境一并保护。

        3.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历史城市为主要保护对象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华盛顿宪章》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例如,“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并应当列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住宅的改善应是保护的基本目标之一”[6]。《华盛顿宪章》不仅对历史城市保护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城市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即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历史城市多层次保护体系的基本建立。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端于欧洲,西方国家的遗产保护理论、原则和方法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威尼斯宪章》强调对遗产实物现状的尊重和对构成材料历史的绝对真实性的保护,一般不主张修复重建历史遗迹,并对恢复工作提出了苛刻要求。这种对文化遗产外观、材料等有形物质要素的历史真实性的要求,符合西方文化遗产的自然属性、文化特性和传统[7]。随着世界范围内遗产保护运动与实践的深入发展,有关遗产真实性标准的讨论日益激烈,西方主要针对石质建筑的真实性的衡量标准在东方国家遭到普遍质疑。东方建筑体系的土木结构更易遭受自然灾害的侵害,尤其亚洲的传统建筑多以木质结构为主,为了保护与维修,需要修理和更换部件,在中国、日本,对传统木构建筑都有落架大修的方式。例如,日本的伊势神宫,按照“式年造替”的传统祭祀惯例,每隔20年会重建宫殿,所以,在那里20年以上历史的建筑是不存在的,它的宫殿建筑是既新且古的传统风格建筑,并且完好地保存了奈良时代的式样[8]。但是,这种保护方法显然不符合《威尼斯宪章》所代表的关于纪念物的原真性要求的欧洲保护观念。终于,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扩展了真实性的评定标准,即“原真性的判别会与大量信息源中有价值的部分有关联。信息源的各方面包括形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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