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质和监理队伍的素质
[12-01 19:55:48]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建筑监理 阅读:9945次
0 引言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三控制、一管理”,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对于工程监理的三要素(即三控制),从辨证的角度讲是相互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整体,是环环相扣的。因此,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带来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公路工程的正常进行。三者之间质量是核心,进度要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费用又为质量和进度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之中,是公路工程建设的基础。下面先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与工程费用的控制与管理进行简要的探讨。(参考《www.jianzhu518.com》)
1 工程质量控制是关键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应对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规程,以及合同文件熟练掌握,融会贯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从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都要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管理,加强自己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并注意做好几个方面:
1.1 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根据工程项目进行明确分工,特别是路基土石方、桥涵构造物、路面各结构层等关键要害部位。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以便对每道工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1.2 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注明的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允许偏差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原材料和施工过程控制好。因此我们要根据质量控制的依据和要求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1.3 现场监督是监理监控的重要措施,现场监督主要通过巡视和旁站来完成。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都要巡视、旁站、抽样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醒承包商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使质量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以便充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而对于每一次巡视检查的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在监理日志上,以便以后查找有关工程资料,及时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做出综合评定。
2 工程进度的监控
工程的工期在合同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同时工程能否按期竣工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的重大利益,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合同严格控制施工工期。控制施工工期办法是由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施工计划来完成的,计划编制的无懈可击,但计划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变化是很大的,因为它要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有施工单位自身能力、现场施工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等,这样监理在控制进度计划时首先要考虑到影响施工单位的不利因素(承包商的机械设备到位情况以及技术准备情况,机具有效使用率和配套情况等),把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找出,并将其分析后逐步去解决,引导施工单位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工期。另外监理工程师还要及时对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进行对比,随时注意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便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在工程监理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想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还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2.1 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逐一分解,单独控制,对自己控制管理的工程项目作出相应的月进度、旬进度控制图和形象进度表,以便明确的找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差距,并及时了解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以便施工进度计划同步。
2.2 采取网络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它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它在编制网络计划时,已经对各种不利或有利的影响因素作了科学系统的分析归纳。这样使用它就可以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进展情况,掌握关键线路改变情况,以便及时地调整、优化、指导施工计划。
2.3 业主对计划的实施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这主要是指政策和资金方面,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协调好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尽量为进度计划的落实提供有利条件。
3 关于工程费用的监理
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计量支付来实现的,合现的计量支付有助于工程的管理。但必须防止两种倾向的发生:一是超前支付,它容易造成业主的资金紧张,更容易造成承包商的依赖思想,不愿更多的投入;二是滞后支付,它容易造成承包商的资金紧张,甚至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进度和质量。
另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优化设计,可以为业主节省费用;合理的变更设计,可以使业主的有限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通过以上“质量、进度、费用”三者之间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质。公路工程是一个整体,公路工程监理是围绕合同管理进行的质量、进度、费用的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实践的运用中,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
但是,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虽然已推行社会监理制已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由于许多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使实际实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并非是国家倡导的社会监理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接下来就这一模式的存在根源以及利弊进行一些分析。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3.1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推行社会监理制的初期阶段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人对其接受程度、信任程度还不十分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建设方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管理或部分地进行监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适当的支持,可部分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若操作得当,将有利于树立监理人员的权威。其次,虽然总监办公室,总监代表处由建设方组建,只要给予他们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监理单位组建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在职能与分工上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整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比较容易与建设方沟通。
3.2 但这种监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弊端
3.2.1 与现行法规不符。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 1.0.5条规定“: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有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就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而业主设立的总监(或其代表)并不属于哪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
3.2.2 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这种模式的监理机构是由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组建的,一方是建设方,另一方是社会监理单位,他们在业务上又是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一旦有失,往往互相推诿,难以分清责任,也就无法追究责任。再者层次增多,手续增多,造成办事效率低下。
3.2.3 不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目前很多的总监办的工作人员,是建设方临时从各部门抽调组建的,有的甚至是第一次接触监理工作,由他们来领导社会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不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单位的作用,同时将社会监理单位人员降低为一般施工监督员,无法在合同管理上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将受到影响。同时工程监理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三大控制是一有机整体,相辅相承,只委托质量监理,实际上是很难控制的。
3.2.4 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社会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国内外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实行独立、公证的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有效途径。而混合模式不利于建立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可见,当前出现的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小弊大,应当尽快加以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就对监理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他们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有:①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际经验;②具备掌握合同法规的能力;③具备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冷静果断、公正无私的品质。
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理队伍中个别监理人员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施工图纸不熟悉,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不甚了解;②对合同管理了解得不够全面;③工作责任心不强。因此,要做好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多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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