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进度控制中监理的地位和方法
浅述进度控制中监理的地位和方法提要:监理进行进度控制,需要具备进度和合同方面的管理能力。在合同环境下,写入投标文件的进度计划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因为它是施工单位承诺工期目标的具体实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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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受合同的约束,监理在进度控制中要注意自己的地位;进度控制的措施得当和技巧灵活是监理管理能力的表现。
目前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工期无法按计划完成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监理单位反映进度控制难,常常为此抱怨业主和施工单位不配合或干扰,其实监理难以进行进度控制的根本原因,一是没有了解监理在进度控制中所处的地位,二是进度控制的方法不对。
1 监理在进度控制中所处的地位
在进度控制问题上,有的观点认为监理单位应该编制一个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作为监理工程师实现进度控制的首要前提;有的观点认为业主委托监理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监理就理所当然要保证工程进度;有的观点认为业主和施工单位都不听监理指挥,进度控制不了的责任不在监理。从监理行业的实践情况上看,相对质量控制来说,进度控制就显得软弱无力。笔者认为造成监理工程进度控制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监理是新的行业,对这个行业的行为准则,社会上没有一个共同的认识;
二、我国对监理所处的地位和角色这样的理论问题并未解决,造成工程建设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权力不明,责任不清。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目标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可以合同工期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比合同工期短的工程进度目标,施工单位也可以根据环境和自身的条件,提出延误工期目标的申请,并因此接受业主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的索赔;业主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施工单位提出缩短工期目标的要求,或顺延工期的要求,并因此接受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的索赔。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施工阶段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施工单位和业主。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综合工期的要求、企业的实力和经济的需要编制进度计划,这是施工企业的权利。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一般已经对施工方案进行陈述,包括工期目标和进度安排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施工单位的报价是以其提交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为基础。因此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的主体,是实现工期责任的主体。编制一个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的需要,这样的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说明自己提出工期合理的证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是业主和监理检查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工期承诺的依据;对施工单位内部来说,编制一个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现进度控制的首要前提。监理接受业主委托进行进度控制,监理的进度控制,是为实现合同的进度目标,对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计划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估,监督并协助施工单位调整落实进度计划。当业主提出缩短或顺延工期时,监理的主要工作是对它的可行性和施工单位因此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价,为业主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因此,监理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监理不能去确定工程进度目标。监理所处的地位是业主的顾问和参谋,首先必须使业主可以洞察工程进度的动态,通过监理的工作,既使业主了解施工单位的进度状况,又使监理和业主实现了沟通,真正使业主理解监理在进度控制中可以为业主做些什么;
其次,主动协调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协调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进度矛盾,这种协调不是以第三方的角色,而是以合同为依据,为施工合同双方的进度矛盾寻找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方案。当造成进度矛盾的原因,合同未明确时,监理应为合同双方达成一个补充协议创造条件。目前监理所处的地位,要求监理在运用自己进度和合同方面的管理能力,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尽量避免进行决策,但在业主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代表业主从事一定范围的决策工作。这些认识与国外传统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有一定的差别,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国内监理行业的诚信打造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理必须充分了解业主对监理的实际授权,并根据业主的授权范围,明确自己在项目管理进度控制中的地位。
2 监理进度控制的方法
监理进行进度控制,需要具备进度和合同方面的管理能力。在合同环境下,写入投标文件的进度计划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因为它是施工单位承诺工期目标的具体实施文件。施工单位不仅要对合同中承诺的工期目标负责,而且要对编入合同文件的进度计划的科学和合理性负责。不能因为进度计划的科学和合理方面存在问题而可以随意更改。当监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后承接监理业务,监理进度控制的首要工作是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外部和内部环境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做出评价,并补充施工单位进度计划实施的约束条件,这是监理进行进度控制的前期基础工作。例如,合同开工日期的明确程度,打桩遇异物或周转环境干扰影响施工,桩基检(试)验要求的间歇工期,施工方法不当和施工机具设备不正常影响工期,设计变更或业主确认材料设备不及时顺延工期,竣工验收现场准备、资料管理,消防、环保和绿化等相关工程的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关系等等。总之,在合同范围内,与工程进度有关、涉及工期事项的内容,需要业主明确认定的,以及对施工单位具体化的工程进度约束,监理要向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同中未考虑到的工程进度影响因素,如工程周边的环境影响引起的工期延长,监理应建议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签订工期的合同补充协议,为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履约提供依据,同时也为监理的进度控制创造条件。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才能使工程进度真正纳入控制的环境。以下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例1:某合同专用条款41.1规定:“发开工令期限:为签字合同协议书之日后15天内。”业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委托监理,由于本工程的工期比较充裕,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存在影响工期的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开工令未发,现在还不能开始计算工期,监理在审查合同文件后,向施工单位发出以下监理通知:“因承包人2003年3月24日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例如将设计的T梁,写成空心板梁的施工工艺;以及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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