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建筑劳务公司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提要:省外出差应从严控制,凡是需到省外出差、开会、学习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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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公司实际和现行市场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伙食费控制标准
第二条 公司所有人员在省内出差,取销伙食补助。凭中、晚就餐发票控制报销(早点除外),控制标准为每人每餐25元(因业务招待除外),报销时由经办人在发票后注明时间及原因,限额控制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条 报销程序及规定:
一、就餐发票参加人员均签名,财务严格把关,总经理签字报销;
二、参加各种会议,食宿统一安排的不予报销,未统一安排的就餐仍按以上标准报销。
三、一次出差多天多餐,可累计计算,单项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在市区内学习、培训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车船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省外出差应从严控制,凡是需到省外出差、开会、学习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公司所有人员出差严格控制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或为顾及公司形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时应明确),住宿费标准可提高档次报销。
第九条 市区内办事,一般不得报销的士票,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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