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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12-01 19:55:00]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建筑管理   阅读:9947

建筑劳务公司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提要:省外出差应从严控制,凡是需到省外出差、开会、学习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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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公司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公司实际和现行市场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伙食费控制标准

  第二条 公司所有人员在省内出差,取销伙食补助。凭中、晚就餐发票控制报销(早点除外),控制标准为每人每餐25元(因业务招待除外),报销时由经办人在发票后注明时间及原因,限额控制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条 报销程序及规定:

  一、就餐发票参加人员均签名,财务严格把关,总经理签字报销;

  二、参加各种会议,食宿统一安排的不予报销,未统一安排的就餐仍按以上标准报销。

  三、一次出差多天多餐,可累计计算,单项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在市区内学习、培训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车船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省外出差应从严控制,凡是需到省外出差、开会、学习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公司所有人员出差严格控制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或为顾及公司形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时应明确),住宿费标准可提高档次报销。

  第九条 市区内办事,一般不得报销的士票,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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