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战略构思与建议
前言
我国的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它本身内在的原因,尚缺乏市场经济环境所要求的那种生机与活力,缺乏应有的竞争能力[1],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健康、有序平稳、有效地开展,需要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业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战略框架应由 1 个战略路线、2 个战略主题、4 项战略措施构成。其中,1 个战略路线是指学习、合作、竞争、逐步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路线;2 个战略主题是指有效竞争和质量优先的战略主题;4 项战略措施是指完善建筑业机制、加强法律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和推进信息化建设措施(如图 1)。
1、开展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战略路线
战略路线的制定,应该以我国建筑业的现状与所面临的形势为立足点。加入 WTO 之后,随着政府对 GATS 有关承诺的生效,建筑市场正逐步国际化,那么,我国建筑业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与国外建筑企业的竞争是不可回避的。由于我国建筑企业与发达国家的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实力基本上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同时,建筑企业对开展工程总承包认识程度还不够,以及市场操作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走学习—— 合作—— 竞争的道路,对我国建筑企业来说是个比较切实可行的战略路线。首先,我国建筑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外建筑企业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经营理念,学习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国际惯例、法规,全面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项目管理能力、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其次,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和国外建筑企业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业务,共同开拓市场,在合作中学习和提升自己。再次,就是发挥国内建筑企业掌握客户渠道,熟悉国情,人力资源成本及服务价格比较低的优势,在一些业务领域与国外企业展开竞争,争取市场份额。我国政府已经把实施可持续发展定为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建设者,更应该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走在社会的前列。同时,也应该注重建筑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一言以蔽之,学习—— 合作—— 竞争,逐步推进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必经之路。
2、以有效竞争、质量优先为战略主题
2.1以有效竞争为战略主题
“有效竞争”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的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2].应该说,有效竞争概念的提出,其初衷并不是解决经济运行上过度竞争问题的,而是正好相反,是为了解决经济学上出现的“马歇尔困境”,也就是垄断问题。但有效竞争却能解决垄断和过度竞争这两类问题。我国建筑业的现状是规模不经济,过度竞争。过度竞争会降低规模经济效应的实现,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同时,政府应以“有效竞争”为目标和主题,加强控制和管理,否则,就会穿新鞋走老路,重新陷入过度竞争的泥潭。
对我国建筑业来说,实现有效竞争的途径之一,就是控制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数量,而对这个数量的确定应该立足于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分析,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互协调的一种理想状态,其协调点是合理确定规模经济的“度”,其协调目标是发挥两者的综合作用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在实际中,有效竞争的状态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区域,即适度规模和适度竞争的复合区域(如图 2)。因为,适度规模和适度竞争都有一个下限的要求,根据规模经济的理论,企业要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其规模不应小于最小经济规模,而大于最小经济规模的企业都应属于适度规模的范畴;同时,适度竞争的下限是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当竞争收益小于竞争成本时,将会阻碍企业参与竞争,部分企业将会退出。同时,在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实现建筑产业的有效竞争,这一战略主题与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是统一的,最终形成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者有序、协调发展的战略格局。
2.2以质量优先为战略主题
质量的内涵是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WTO 把建筑业归类到了服务业,但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包括建筑工程产品实体或服务这两类特殊含义的质量。建筑工程产品的质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性能、使用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等。服务是一种无形产品,主要表现在服务时间、服务能力、服务态度等几个方面。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信誉的保证,质量就是市场,没有质量也就没有效益。而建设项目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项目建设的头等大事。在我国建筑业的现状中,质量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此,在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质量问题永远都是摆在第一位的问题,永远都要贯彻以质量优先为主题的战略。
3、开展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战略措施
3.1完善建筑业机制
一是强化竞争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工程总承包公开、公平和公正。二是正确理解和充分应用分包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29 条明确指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9 条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它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显而易见,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其外延要大出许多。因此,从市场变化与需要出发,对“分判制”的研究和探索已成必然趋势。三是加强建筑市场稽查机制。对于未按工程总承包规模和标准发包的项目,特别是政府工程,要给予严肃查处。四是运用好市场价格机制。工程总承包纯粹是市场化运作,既不能套定额,也没有固定费率可取。因此,要提倡和推行国际通行的投标报价方法。五是培育风险保障机制。建立以工程担保和保险为核心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履约安全。六是营造诚信机制。据工商部门统计,当今市场合同履约率仅为 50%左右,诚信危机严重地损害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的法制基础和市场竞争的“三公”原则。因此,首先要从政府工程做起,逐步建立起信用保证体系。七是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要培养一支以项目经理为主体并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专业队伍,这支人才队伍的培养没有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是很难起到好效果的。
3.2加强法制建设
3.2.1开展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法制现状
目前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很不健全,这种不健全使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混乱和运作极不规范。
(1)立法缺乏完整性。自从 1984 年由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后,再也没有颁布与之相关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只对施工总承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则没有进行说明[3].
(2)现行法律缺乏适用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三部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框架体系中,仅在《建筑法》中提及“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但由于其刚性不足和可操作性不强,因而难以落实。此外,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的说法,也缺乏明确解释与界定。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中标人不得将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而对工程总承包则通常把全部施工任务分包给他人,总承包商仅进行施工管理并对业主负责,这在操作上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与障碍。
(3)现行法律缺乏统一配套性。一方面,《招标投标法》与《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均未对“工程总承包”做出反应,未能及时体现国家政策的连贯性和法律的强制性,使工程总承包缺乏法定推动力。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定时偏重于传统做法和国内现状,而未能直面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
3.2.2对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法律建设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快加强和完善工程总承包发展所必需的法制建设,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急需做的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进一步推动工程总承包和规范其市场管理。首先,修订 1984 年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在修订时应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其次,联合有关部委向国务院报告,制定工程项目融资、财务担保以及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