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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运用的探讨

[12-01 19:55:00]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施工论文   阅读:9844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运用的探讨提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为监理在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提供了契机,为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因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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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运用的探讨

  一、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存在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严重困扰着工程建设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势在必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军队工程建设一般都比较复杂,不定因素多,建设周期长,引起的工程变更多,因而建设的风险比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消除了各投标单位对计算工程量的差异、误解及计算误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单价负责,而工程量变更的风险由、业主分担,排除了投标单位之间由于工程量因素形成的投标风险,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基本化解了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由于工程量方面形成的效益风险,即保证了招标单位的合理支出和中标单位的正当收益,维护了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的利益。由于招标工作更加细致,合同要求更加明确,设计的错漏和可能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将大大减少,合同索赔和合同纠纷也将相应减少,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2、有利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全方位控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为监理在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提供了契机,为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单方编制确定,可减少投标人按同一图纸多方计算工程量的差异,这样可大大提高项目工程量的可控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对工程进度款的核拨、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的确定、现场签证价款的核定等只要与清单对照,就会知道核拨的工程款项是否是清单项内的最小结算和支付项,就会知道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是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度款的核实和支付的工作量及分歧都将减少,提高了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特点又决定其报价的固定,即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因在清单下建设单位是按清单项为最小结算和支付项进行控制支付,这种划分是以能够度量的独立实体为最小计量单位,既能够度量而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单独地结算及支付,因而很方便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全方位的控制。

  3、有利于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合同管理的约束,起到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来控制造价的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具有合同法定性,即合同中单价是竣工结算时的法律依据,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工程签证、变更、索赔等如何调整,是造价控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对此工程量清单计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前者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规定中允许工程量出现较大变更时重新约定综合单价,以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原则。这样,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可依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中的变更及结算原则,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做到有据可查,有约可依,确保施工过程的监控符合合同规定的程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的增减、设计变更等都要符合有关程序,避免手续不全或原因不清,在结算时引起不必要的谈判,减少了合同纠纷,通过合同的法定性控制工程造价。

  通过合同规避清单编制责任,清单价到合同价过渡不畅实行清单计价后,合同价将以清单价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清单计价的性质、变更、调整等具体事项,从而形成承发包双方最终的价格。清单价是为合同价而服务的,虽然在《计价规范》中对因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做了一些规定,但其前提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以与合同价相关的约定会对清单计价的精神能否正确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有些清单计价执行中的问题是通过合同形式反映出来的。

  首先是不恰当选用合同价格模式的问题。合同模式的选择权通常掌握在业主手中,目前我国合同价格模式主要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其中,固定价格模式较多,而固定价格模式中,又以固定总价模式居多。为什么固定总价模式被业主大量地选用?这其中是有原因的。应该说,实行清单计价后,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合同价格模式,清单编制方都应该对提供的清单负责。但实际上固定总价模式的合同稍经修改,可以轻易淡化清单价在合同价中的基础地位,从而达到逃避清单编制责任的目的。其次是乱改合同文本的问题。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承发包双方整体权、责、利的分配是较为合理的,但现在很多建设单位经常胡乱修改示范文本,将约束自身的条款全部删掉,强化其“霸主”地位,同时又增加对承包商的种种不合理约束和惩罚,将大量的责任和风险推给承包商。经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清单价到合同价的过渡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运作空间不足以使合同价相对于清单价发生实质的变化。

  从分析可以看出,当前计价规范推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计价体制的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但这个过渡期不会太长。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应无休止地争论、彷徨、等待、埋怨。如果应对不及时,很有可能会陷入“一报价就亏或一报价就高”的怪圈,从而很快被市场所淘汰。在此过渡期中,施工企业主要尽快完成以下转变。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处在新一轮的投资高峰,应该说可以缓解多年来施工队伍过多过滥而造成建筑市场恶性无序竞争的局面,使具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获得发展大的良好机遇,但相对于施工任务不足而言,与计价体制有关的外部环境因素对国防建设和发展的制约更为长远和严重。主要体现在:一是施工企业一方面不得不接受一些甲方披着合法外衣的随意压价和苛刻条件,承担很多不合理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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