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给水工程技术交底记录
室内给水工程技术交底记录提要:建筑给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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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给排水
分项工程名称:室内给水工程
交底内容:
1、建筑给水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2、建筑给水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需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建筑给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建筑给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5、建筑给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格。
6、建筑给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7、建筑给水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8、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9、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套管。
10、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下牛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11、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护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弯曲半径应一致。
12、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严确,埋设应平整宁固。
(2)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
13、给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盲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管径(mm)121416182025324050637590110
最大间距m立管0.50.60.70.80.91.01.11.31.61.82.02.22.4
水平管冷水管0.40.40.50.50.60.70.80.91.01.11.21.351.55
热水管0.20.20.250.30.30.350.40.50.60.70.8
14、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1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6、给水管道必须采用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7、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连接及法兰连接等形式。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18、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件。
19、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
(2)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20、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21、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22、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23、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24、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 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25、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水平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
26、PPR给水立管隔层应设伸缩弯。
27、PPR管允许偏差(mm)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每m)1.5
立管垂直度(每m) 2
5米以上不大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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