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2004-3-18)
- 名称: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2004-3-18)
- 类型:园林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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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04-21 23: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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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sina.com, dxy6080@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目 录
1 总 则
2 术语与略语
2.1 术 语
2.2 略 语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医疗工艺设计内容及要求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3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专业系统
3.4 医疗用房基本医疗装备
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2 总平面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门诊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传染门诊
5.5 发热门诊
5.6 住院用房
5.7 生殖中心
5.8 手术部
5.9 放射诊断
5.10 核磁共振(MRI)诊断
5.11 放射治疗
5.12 核医学
5.13 介入治疗(DSA)
5.14 检验科
5.15 病理科
5.16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
5.17 内窥镜室
5.18 理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