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排水管道系统设计浅析
- 名称:住宅建筑排水管道系统设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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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排水系统设计
摘要: 根据工程设计经验,结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版)的修订,阐述了住宅建筑设计中排水系统的选择,排水管道的敷设要求,设备、管材选用应注意的问题。
排水管道设计的正确与否与居住环境卫生有着直接的关联。建设部城镇住宅研究所制定的《小康型住宅厨房卫生间设计通则》(BK-94-21),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出版的国家标准图《住宅卫生间》(01SJ914)、《住宅厨房》(01SJ913),对厨房、卫生间的设计给出了统一的指导原则,对提高住宅建筑给排水的设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结合我们近年在住宅建筑设计上的实践,谈谈住宅建筑排水管道的设计。
1 排水系统的选择
住宅建筑室内排水系统是采用污水、废水分流还是合流方式,应根据所在城市室外排水制度,市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是否有利于综合利用与处理要求来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1997版)(以下简称“规范”)第3.1.2条 当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时,其粪便污水宜与生活废水分流。当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合流排出。此条款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也不相同。北京、深圳、广州都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在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按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均需设化粪池简单处理。北京和深圳建筑物的排水系统采用的是合流制(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除外),而广州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则采用的是分流制,生活污水在化粪池后与粪便污水合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从提高建筑物的卫生标准来讲,广州市的做法是合理的,污、废水分流还可以减小化粪池的容积,有利于厌氧菌腐化发酵分解有机物,提高化粪池的污水处理效果。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还要设化粪池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污水处理厂的负担。由于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的快速发展,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不能适应城市建设的要求,污水处理构筑物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污、废水分流制的缺点是增加了室内的排水立管及室外检查井的数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2000,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送审稿”)增加了“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应采用污、废水分流的条款,即也可以根据建筑物的标准来决定排水系统。
2 专用通气立管
“规范” 第3.4.14条 表3.4.14-1,表3.4.14-2给出了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对流量超过表中的规定值,是采用增大一号立管管径还是设专用通气立管各设计单位的做法也不一致。在广州及深圳,排水立管设在建筑外墙上,立管的布置不受管井大小的限制,一般多采用设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每隔两层与专用通气立管以H 管连接。在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规定“多层住宅连接坐便器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隔层设H管”,设置专用通气立管的标准更高些。在北京一般采用增大一号立管管径的方法(高档住宅楼除外)。采用哪种方式更合理更安全呢?笔者经过这些年的设计实践及回访业主,推荐设专用通气立管。笔者单位的统一技术标准中规定,小高层(10~12层)及高层住宅应设专用通气立管。在工程回访中发现,不设专用通气立管的住宅,最下面一层卫生间的大便器内有翻气泡的现象发生,住户对此投诉的较多。“规范送审稿”中增加了“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可设置专用通气立管”的条款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