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成本核算与环境会计体系
在会计学领域讨论环境问题的历史还不长。自80年代起环境会计(亦称绿色会计)作为一个新的会计分支而兴起并逐渐扩大影响。进入90年代以後,一些国际组织积极推动环境管理、环境会计及环境审计方面的研究,制订和发布有关规则或标准。伴随着国家、区域或国际的有关法令和法规的建立、颁布与实施,环境会计在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论建设上有了初步框架,在会计审计实务中也有所进展。本文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建立环境会计体系的若干基础问题谈一点看法。(参考《www.jianzhu518.com》)
一、环境问题与环境会计
(一)环境问题与环境会计在环境与社会经济领域,有再次重要的国际会计具有里程碑性质:一次是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另一次是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这两次由世界各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叁加的会议之重要性在於,人们开始认真思考环境与经济增长之间以及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问题成为政府议事日程中的重要专案之一,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开始协调行动。
在近30年中,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各阶段都有若干主要标志:第一阶段,1968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着名的《增长的极限》一书;1972年联合国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二阶段,1987年被确定为欧洲环境年;联合国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第三阶段,1992年联合国举行环境与发展大会;英国政府发布着名的《绿色经济计画》。第四阶段,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国家标准文件BS77 50,欧共体颁布第一部有关环境管理和环境审计制度的国际性标准文件EMAS;国际标准组织开始起草全球性环境管理和环境审计的标准档ISO1400系列。由上所述可见,国际上对环境与经济、环境与社会之关系问题的关注,正在日趋具体化和标准化。
在环境会计领域,首先进入实务的是环境资讯披露(环境报告),即披露公司各种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在80年代中期,首先提出的披露方式是在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分析与问题讨论”部分,以後成为年度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并最终成为独立的年度环境报告。最近几年中,联合国关於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资讯披露问题作了连续的追踪调查和分析,并将其作为每届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秘书处每年发布的国际会计与报告专题年度评论,在19 96年就是以环境会计作为主题。
以斯堪的那维亚(北欧)航空集团公司(SAS Group,由瑞典、挪威、丹麦三个国家的若干航空公司组成,均为上市公司)为例看,1995年SAS单独编制并发布其第一份年度环境报告,该报告涵盖其航空运输业的机场、机上贸易业务的相关环境资讯(旅馆业务的环境资讯另外处理),与公司的年度报告同时发布。这份年度环境报告的内容非常详细,主要包括:
(1)SAS的环境战略;
(2)SAS在飞行,机上服务,地面服务的各种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平衡表,分为投入与产出两方);
(3)总裁就环境事项的年度总结;
(4)董事会就环境事项的年度总结;
(5)分别各种业务的环境资讯;
(6)对大气影响的专题分析;
(7)公司环境管理实务;
(8)为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工作;
(9)各种有关的知识栏目;
(10)公司环境管理机构及通讯联系,等等。
我们知道,公司向资讯使用者提供其年度报告,其中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内容均需经过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由此,对於公司发布的环境资讯(特别是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环境资讯),就顺理成章地提出了环境会计法规及环境审计问题。
(二)环境会计与相关法规 当环境资讯披露(环境报告)发展到一定程度後,除了引伸出环境审计问题以外,也引伸出了对公司在环境治理、保护、预防、管理等方面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包括确认、计量等)问题。环境会计问题较之环境报告要涉及到更多的方面,如环境会计物件、环境会计基本原则、环境成本计量等,并且最终会落实到是否需要专门订立环境会计准则。可以说,环境会计问题是目前会计介面对着的最大的挑战之一。其困难之处在於,既要适应不断增加、变化和完善着的环境法规(国际的、国家的、地方的),还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的会计标准,同时还与环境核测和计量技术有关。
二、环境成本之界定及计量
对於环境成本,很难给予精确的定义(从国内外文献资料看,讨论环境成本时往往有其特定的立足点),可是在会计领域讨论成本专案,又不能不给出较为明确的界定。这 首先从不同的视角对环境成本概念加以阐释,进而讨论其确认与计量。
(一)不同空间范围的环境成本 不论怎样界定环境成本的内容,从一个企业看,总是可以区分为内部环境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这种区分是基於当期(会计期间)是否由本企业承担可计量的环境成本。这 的“是否应当由本企业承担”,并不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一个法规问题。内部环境成本指应当由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包括那些由於环境方面因素而引致发生,并且已经明确是由本企业承受和支付的费用,比如排污费、环境破坏罚金或赔偿费,环境治理或环境保护设备投资,等等。
内部环境成本与外部环境成本相比较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对其已经可以作出货币计量(尽管并非一定合理和精确),从而才可能作为内部成本。外部环境成本是指那些由本企业经济活动所引致但尚且不能精通计量,并由於各种原因而未由本企业承担的不良环境後果。正是由於对这些不良环境後果尚未能作出货币计量,所以尽管已经被认识,却不能追加於始作俑者,因而还不能称之为会计意义上的“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环境质量确实已经受到了影响甚至破坏,即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的“内部”、“外部”之分,并不是绝对的,对此可以从下述几点理解:
第一,某些情况下内部和外部环境成本同时并存。譬如“排污费”是由於本企业向外部排放有害气体、污水中废弃物质而向环境管理机构交纳的费用,由本企业负担,因而属於内部环境成本。但是外部环境成本亦同时存在:从数量上说,计算交纳排污费是按照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在实务中,这种标准往往偏低,不足以弭补环境污染引致的各种损失。从性质上说,即使全部排污费都用於治理环境,也存在污染和恢复之间的一段滞後期。在这段时间内,环境污染的破坏作用已经漫延开来并导致新的更大的环境成本。
第二,某些情况下内部环境成本会早于或晚于外部环境成本而发生。譬如,本企业考虑到某经济事项对环境的潜在损害可能性而提取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中先发生了内部环境成本,而外部环境成本此时尚未发生。再譬如,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赔偿金,往往由於法律程度而耽延一段时间,而会计处理总是要等到实际赔偿时才作为内部环境成本,这时显然已经晚于外部环境成本。
第三,从会计配比原则讲,外部环境成本最终都应当转为内部环境成本。但是在会计实务中,两种环境成本之间既存在“转化时间差”,还存在“转化数量差”。而且象空气污染导致酸雨以及生态破坏等引发的社会环境成本,几乎不可能做到“会计配比”。因此,究竟外部环境成本在多长时间内和有多大比例可以转化为内部环境成本,取决於环境法规的完善程度及环境会计标准的可操作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规的建设与环境会计体系的建立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
(二)不同时间范围的环境成本
着眼于对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与其实际发生的时间吻合性,可以将环境成本作三种类别划分:过去环境成本,当期环境成本及未来环境成本。换句话说,在会计期间内作为环境成本而确认处理的有关费用支出专案,其所补偿的可能是以前的环境损失,也可能是当期环境损失,还可能是预见到的将来环境损失。
1.对过去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指本会计期间内发生的环境性费用是基於清理以前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补偿以前造成的环境损失。当具有追溯效力的新环境法规或会计法规生效时,这种会计事项就会增多(有时也可能是法律诉讼的结果)。也就是说,企业以前的经济活动在当时并未与环境法规不合,或者在当时的环境检测水准下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在今天的新条件下情况有了变化,企业不得不为过去的负面“产出”承担後果。在会计处理中,这就引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会计盈亏是分期计算的,当期因为以前若干年的经济活动之不良环境影响而增加了了环境性费用,事实上的结果是当期的和以前的会计盈亏都不完全符合实际,那麽怎样评价企业的财务业绩才为合理?第二,企业当期的经济活动及产品都可能与以前年份有所不同,如产品已升级换代,甚至已转产完全不相同的产品,这在实务中会有千差万别种情况,那麽在实施会计配比原则时,当期的环境支出怎样与以前的活动及产品相对应?可见,对过去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既引发了财务会计方面的经营业绩计量甚至税赋疑问,也引致了管理会计方面的业绩考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