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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测算中的层高问题

[12-01 19:55:48]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工程勘察   阅读:9997

    200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在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即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的层高必须超过2.20 m ,层高低于2.20 m 的建筑物都不能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这是沿袭过去的一条老规定,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对此未作定义,也未作更多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民的需求与法制观念的变化,以及人民以法律、法规、政策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加强,这条已经执行了20多年的老规定,在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实施中,由于对该规范条文的不同理解却引发了一些问题。由房屋层高所引发的问题是决定该建筑物或房屋能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问题,有时涉及一层房屋,有时涉及一幢房屋,有时涉及一片房屋,产生的经济纠纷数额比较大。平时来电来函咨询有关房屋层高问题的也比较多。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特将有关资料整理如下,以供讨论和参考,同时也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共识,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使标准的实施更趋统一。(参考《www.jianzhu518.com》
    1 房屋层高2.20 m 规定的由来
    房屋层高2.20 m 的要求和规定,不是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首先提出来的,而是引用的一个老规定,今天仍然有效,仍然有它的现实和普遍的需求,因而继续被引用。
    1.1 层高2.20 m 规定的历史和有关文件
    1982年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文件中,对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两处有层高超过2.2 m 才计算建筑面积的限制。一条是“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 m 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另一条是“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 m 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在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的规定中与上述2条对应的有2条规定不能计算建筑面积,即“层高在2.2 m 以内的技术层”与“层高小于2.2 m 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在这个文件里,其他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的条款中均未提出层高2.2 m 的附加条件。
    1984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在测算和统计房屋的建筑面积时,完全采用了上述规定,即执行1982年国家经委“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这是我国有史以来一次最大规模的全国房屋大普查,参加人员超过70万。这次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全国房屋大普查,为我国后来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制定房地产的法规政策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全国城镇房屋普查中大家深刻体会到,房屋与房产的管理需要房产测量提供准确可靠的有关成果资料,而房产测量则必须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房产测量标准。
    从1987年开始,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测绘局组织《房产测量规范》编写组,共同起草制定国家测绘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其中对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条款也是以1982年国家经委“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条款为基础,修改补充形成的,有关层高的规定,仍然采用了原有规定,并把层高2.20 m 以上的要求延伸到了夹层、假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国家测绘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于1991年由国家测绘局发布以后,我国的住房体制改革和房地产业有了飞跃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水平和质量得到了迅速的提高,到1996年这本国家行业标准已不能满足房地产业和房产管理的需求。国家建设和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得到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1996年开始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新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把房屋层高2.20 m 的要求,作为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一个普遍性条件,并把房屋层高2.20 m 以上(含2.20 m)的要求明确地延伸到了阳台、挑廊、室外楼梯以及各层房屋。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于2000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仍提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在有关房屋面积计算规定的条款中。这些条款中有的有层高2.20 m以上的明确要求,而有的则未提层高2.20 m 以上的要求,使得执行时感到困惑不解。为此建设部于2002年在建住房[2002]74号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 m 以上(含2.20 m),并把房屋层高2.20 m 以上的规定延伸到了非垂直墙体的房屋。
    至此,有关房屋层高2.20 m 以上(含2.20 m)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正式成为计算房屋面积的一个必备的基本条件,今后凡层高达不到2.20 m 的房屋,均不应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但是这些层高达不到2.20 m 的房屋仍有使用价值,仍然有产权关系,因此在房屋权属登记中仍应明确其产权的归属。这样层高2.20 m 以上的这一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要求,到此得到了明确的解决。
    1.2 人民对生活空间的基本要求
    房屋是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空间,房屋和房间的设计应该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最起码的活动需求。人的基本活动空间与房屋层高之间的空间关系,根据有关资料综合统计分析,可以形象地表示,如图1所示。
   

    图1 人的基本活动空间与房屋层高之间的空间关系 编制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前期,我们在《房产测量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房屋空间的最低标准是要求房屋内的净高不低于2.05 m ;但经过广泛调研和讨论,大家认为房屋的层高易于操作和掌握,最后仍统一采用层高不低于2.20 m 的标准。
    层高 = 净高+楼板厚度    在此楼板厚度取0.15 m
    层高 = 2.05+0.15 = 2.20 m
    净高 = 层高-楼板厚度
    净高 = 2.20-0.15 = 2.05 m
    所以,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对基本活动空间的最低要求,以及保持对房屋最低层高要求和规定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提出层高不低于2.20 m的标准是适宜的,这已达成共识。对无法测量层高而需要使用净高时,提出净高不低于2.05 m 的标准也是适宜的、相匹配的。
    2 层高的定义及其测量参照面
    房屋的最低层高定为2.20 m 的标准已经解决,但在实施中,在一些地方又出现了问题,其关键点在于层高的定义。在测量房屋层高时,应量至何处,测量的参照面定在那里,现将几种情况分述如下。
    2.1 楼面层高
    楼面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楼板面至屋顶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楼面或地面也不应包括装饰层的厚度,例如用于装饰而铺设的木地板、塑胶地板、瓷砖、石材板料等块料面层的装饰厚度。
    我们所指的层高一般均指的是楼面层高,这种层高的定义和解释已得到了认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细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以求得共识。
    2.2 结构层高
    在有些学术著作和文件中,也有提出使用结构层高的问题。结构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结构层层面的垂直距离。
    房屋建成以后,房屋各层的结构层层面已被上层构造层层面所埋盖,这对实测和以后复测或检测都很困难;另外结构面是一个粗糙的不平表面,无法进行更为精确的测量。所以以房屋的结构层层面作为测量的参照面尽管也是科学和可行的,但困难较多,而且也不适用于更为精密的测量,因此很少用于房产测量。
    2.3 中线层高
    中线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层厚中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线层高的根据尚不清楚,是否是因为《房产测量规范》中计算房屋建筑面积采用中线尺寸而仿效之,不得而知。
    楼板层、屋顶层都可根据层的厚度找到层厚的中线尺寸,测量参照面也存在;但地面之底层的中线位置却很难找到,是一不定值,需要另行进行专门的定义。所以以中线尺寸来定义层高是不可取的。
    2.4 净高
    根据上述层高的定义,有些建筑物就无法测量出层高,例如地下室的入口处、窑洞等建筑物就测不出层高。为了保证人民最基本的活动空间,建筑物空间的高度应使用净高这一标准取代层高标准,这已达成共识,净高标准的要求在全国也应该统一。
    3 房屋层高测量
    房屋的层高已定义为:房屋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即房屋层高测量的参照面选择的是楼面、地面和屋顶面。房产测量的参照面对测量的实施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房产测量的成果和房产测量结果的公正性。
    作为房产测量的参照面应具备以下几个最基本的条件:这个面应该是永久性的、稳定不变的,是可以用数学模型描述的,测量的结果是可以恢复的。
    地面、楼面、屋顶面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如何保证成果的公正性,现分述如下。
    3.1 地面和楼面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地面的定义,地面(floor finishing)是建筑物内部和周围地表的铺筑层,也指楼层表面的铺筑层(楼面)。地面(楼面)通常由面层和基层两部分组成,面层直接承受化学和物理作用,并构成室内空间的表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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