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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监管

[12-01 19:55:00]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施工论文   阅读:9195

怎样对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监管提要: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提供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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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对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监管

  所谓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下简称“措施费”)就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

  “要生产必须要安全,要安全必须要投入”。但是,有些施工单位看不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投入所潜在的独有特性与经济效益,只管收取企业管理费,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等于一张白纸,缺少组织日常的具体监管,更谈不上措施得以落实。尤其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为求生存、图发展,不得不采取低标以嬴得工程项目。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安全投入方向的选择上存在侥幸心理,能省则省,措施费用还经常被占用或挪用,该投入的而不投入到位。有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不给或减少工程定额规定的安全措施费情况下,又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虽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但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安监站的监督人员虽是具体检查事务的执行者,但对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难以保证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监督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况。安全投入不足使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防范措施不到位,直接结果是容易导致施工事故的发生。

  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湛江市建设局先后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湛建管[2008]60号)。规定中强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站的责任,对措施费的有关工作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深化,可操作性较强,从而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提供有效的经济手段,使施工安全防护的措施费得到合理使用,形成一个有效的、闭合的监管体系,对于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一)招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1.招标人(或代理)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或确定标底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第40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确定措施费。招标文件中应具体说明此项费用单独列支,其费用不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否则,不予受理。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对措施费用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定的措施费用的90%,否则,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二)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应承担更多责任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设立指定银行的措施费专户,按核定的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该专户,携带银行的收款凭据作为申请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2.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费用并进行签认;施工过程中,如必须改变方案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措施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随工程进度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措施费。工程结算时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执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员必须要求整改,情节严重应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付相关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按粤建管字[2005]116号文规定支付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据企业负责的安全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措施费的使用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提供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清单,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安监站核查后可分三个阶段将措施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使用:(1)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申请首期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可申请措施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首期可申请安全措施费总额的30%。(2)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完成50%时,可申请第二期措施费,申请额为措施费总额的40%。(3)剩余的措施费,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申请拨付,但总额不得超支。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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