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领域制定国家标准的程序正义
国家标准(GB)有别于其它标准的是国家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其性质定位应是中立中性非营利原则。制定标准的程序公正是编写标准的必要前提。因此,国家标准具有正义底线:
1、在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平台上,不允许客观上为任何营利组织(公司企业)冠名提高知名度作广告。比如在BACnet协议标准文本里就没有任何企业署名。
2、业界公认的优秀先进技术不是都可以批准为国家标准。比如:BACnet协议与LonTalk协议两者都是当前业界公认的优秀开放式先进技术。但前者是非营利的、透明的,而后者是美国的Echelon公司专利的营利性技术标准。所以只有前者被批准上升为美国国家标准,后者只能成为工业标准。
3、实力强、占市场很大份额的技术不一定就应批准为国家标准。比如,美国Microsoft公司的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占有IT市场绝对大份额,但至今仍不是美国国家标准。因其属营利性技术标准,使用是要付费的,除非放弃收费。
总之,国家标准出台不可去强化企业多牟取利润,不可强化企业技术市场垄断,不可由国家公权力助长市场竞争不公。因此,由营利组织即公司企业署名编制的技术标准不宜批准为国家标准。然而,回顾我国智能建筑领域已经出台的国家标准,几乎均有营利组织交费参编冠名,很不健康。
五、结束语
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正义是公信力的基础,公信力又是推荐性技术标准问津率的前提。智能建筑领域制定编写国家标准的主体错位越位,必然导致技术标准品质的事倍功半。特别是有些推荐性国家标准(GB/T)的公信力缺失或不足,就很难被广大市场主体由衷乐意采信,而使GB/T虚设流于形式。GB/T也就只能充当主管部门官员的政绩标准,参编单位企业的知名度形象标准。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就必须充分发挥NGO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回归本应由NGO担当而被GO所挤占的社会角色。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今年是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的攻坚年”。智能建筑领域国家标准制定体制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