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项目工程结算程序的争议
商业地产项目工程结算程序的争议提要:其一,按该造价咨询公司所提出的反推式结算方式,原先的大多数签证确实是不需要了,表面上看签证过多的状况可能有所改观。但是众所周知工程是一步一步施工的
商业地产项目工程结算程序的争议
笔者目前服务的某商业地产项目,由于招商的屡次失误又屡次对建筑物提出各种改变的要求,而投资方为了顺应招商的需要,满足招商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结构与建筑变更,于是乎,该商业地产项目工程的特殊性也因此而产生。为了确保工程结算的正确完整,在项目开始产生变更与拆改之初,建设方项目部就确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那就是以第一版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对以后产生的所有变更及拆改,均采用工程签证的形式确定其增减及拆改的工程量,达到所有施工工程量的完整与准确。采用这种结算方式的一个弊病就是工程签证过多,超出一般工程签证量的常规范畴,但其优点也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能够确保工程量的完整与准确。当然项目如果不产生各种拆改与变更,也就不可能产生这么多的工程签证,这就是该项目工程签证量超常的根本原因。
项目即将进入结算之时,投资方在没有考虑因为变更与拆改有可能增加大量工程造价的事实,比较合同总价后片面地怀疑工程进度款有可能超付,于是另行聘请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价,而这家造价咨询公司又从未对该工程有过任何跟踪,在对工程的全过程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提出以竣工图为结算依据向前反推的形式进行结算。从理论上而言,无论是建设方项目部确定的以第一版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对以后产生的所有变更及拆改,均采用工程签证的形式确定工程量的增减及拆改的工程量的正推形式结算方式,还是该造价咨询公司提出的以竣工图为结算依据向前反推形式进行的结算方式,其结果应该是大同小异的。但从现实来看,这个商业地产项目由于其变更繁多、拆改量大、工期又被人为地严重拖后,再加上目前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各方均一直按照建设方项目部确定的正推形式结算方式进行操作,现在如果贸然改变结算方式,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也许该造价咨询公司认为采用反推形式进行结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签证量,使其审结结果会更好看一点,但这其中就产生了许多不可解决的矛盾,同时在减少了一些签证量的情况下,势必又会增加另外一些原来不需签证的签证量,对工程签证量的减少也未必能够有多少效果。
其一,按该造价咨询公司所提出的反推式结算方式,原先的大多数签证确实是不需要了,表面上看签证过多的状况可能有所改观。但是众所周知工程是一步一步施工的,当初按照第一版进行施工的内容,在一次一次的各种变更与拆改中,有一些已经按图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被作废了、被拆除了或被改建了,在最终竣工图上已经不再显示了,这些工程内容当时是按图施工的,根据规则当时是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签证的,可现在对于这些工程内容就应该予以补签,然而时过境迁,再对这些工程内容进行补签,还能够保证其签证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吗?
其二,否定建设方项目部原先确定的工程建设方式,其受影响的还不完全是总包方,因为正推形式的工程结算方式不仅仅适用于总包方,同时也适用于分包方。如果被否定的话,说句不客气的话,整个项目的工程结算就会乱套,就会陷入无法收拾的地步。
其三,该项目的签证过多,这的确是一个事实,然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该项目的变更与拆改过多。人为地试图减少签证量,这是不尊重现实的行为,而且即便采用该造价咨询公司的反推式结算方式,也未必能够减少多少工程签证量,那是因为已经施工的工程量,不可能因为你的结算方式改变而就可以忽略不计的,反而给重新办理新的签证带来各种困难,而且有一些签证还是无法补签的。
总之笔者认为,以事实为依据、以计规为准绳、以定额为标准、以文件为规范,这是工程审价人员在审价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工作标准,任何有悖这些标准的做法都是要不得的。然而该造价咨询公司自主提出的反推形式结算方式,首先就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审价工作标准,按此方式产生的审结结果,应该也是很难符合事实的,很难得到施工各方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