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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明火作业管理制度(七)

[12-01 19:54:36]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建筑安全   阅读:9772

工程项目明火作业管理制度(七)提要:对沾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应清洗,测定,确定无危险后才可明火作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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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明火作业管理制度(七)

  一、项目经理和施工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法并严格督促执行。

  二、焊接(气割)作业场所必须与易燃易爆车间、危险品仓库等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场地不准有可燃物。确需要易燃、可燃物附近作业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明火作业,在高处进行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并应有相应的火花接收措施,防止焊花四溅引起火灾。

  三、在进行大型焊接和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由施工队报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审批,并应有专人监护。

  四、对沾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应清洗,测定,确定无危险后才可明火作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

  (一)电(气)焊接人员无操作证的,不准操作;

  (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的,不准操作;

  (三)不了解焊割内部情况的,不准操作;

  (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未消除危险品的,不准操作;

  (五)重点要害部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操作;

  (六)发现有与明火安全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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