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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五)

[12-01 19:55:10]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建筑安全   阅读:9450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五)提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12 小时内上报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由工程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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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五)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在 90 天内结案。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12 小时内上报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由工程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或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工程局派人参加,协助事故调查组,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在 90 天内结案。

  三、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时,按照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分以下四类填写:

  1、属于总包本企业的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本企业职工”;

  2、属于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分包企业职工”;

  3、属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职工(与我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业主直接分包企业职工”;

  4、非因工伤亡,但由于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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