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管理规定提要:项目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一。如何有效的控制成本亦是项目管理努力的一个目标。以下是关于成本控制的基本要求
源自 物管手册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1 总述:
项目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一。如何有效的控制成本亦是项目管理努力的一个目标。以下是关于成本控制的基本要求。
2 工程合同招标管理(见公司招标管理规定)
3 工程费用审批制度:(见公司财务审批签字权限规定)
4 工程付款程序规定 :(详见公司财务审批签字权限规定及有关工程付款的相关规定)
4.1 凡是工程付款申请必须按照规定填写付款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持文件经有关部门经理/总工程师/常务副总/总裁审核后按有关项目合同及付款审批权限流程进行审批。
4.2 付款申请基本程序
注:工程款支付表格见附件15。
4.3 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
4.3.1 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后,由工程部经理、监理在考虑其施工质量、进度后,安排现场工程师审核其申报的进度工程量,审核意见报送成本控制部经理,由成本控制部根据合同再到现场核对,送交总裁/常务副总批准后,再送项目财务部,由项目财务部经理复核并通知承包商开具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正式建安统一税务发票),填写付款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付款。发票作为付款申请的必要条件。
4.3.2 每次付款,已发生的代垫、代付款项、工程罚款、水电费、借款、抵房款等应及时扣回。
4.3.3所有工程合同保修金的申请付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4.3.4成本控制部经理应与财务部经理每周对帐一次,以及时纠正错误及遗漏。
4.4 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的付款:
4.4.1设备、材料到货款应在监理单位、工程部、其他有关单位验收证明文件齐备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跟进请款并按程序办理审批和付款。原则上应按建安统一发票提供。
4.4.2 进口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付款除预付款外,必须提供海关的免税/交税证明、发票、装箱单、货物到货签收单作为付款支持文件供公司财务部安排付款。
4.4.3 国内供应合同付款必须提供供货税务发票作为付款申请的必要附件。如果是收款后开具发票,必须预先通知财务并征得财务同意。
4.4.4按合同付款条件进行付款,在收到供应商的付款发票后,由成本控制部经理负责审核后填写付款申请送总裁/常务副总审核签字后按照程序办理审批和付款。
4.4.5 成本控制部负责与财务部配合付款工作、付款后的资料收集。并按月更新合同付款情况,在每月25日前汇总报总裁/常务副总。另外,成本控制部经理应与财务部经理每周对帐一次,以及时纠正错误及遗漏。
5 设计修改指令发出原则:以预防为主。在招标报批前,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总工程师、项目营销策划部应进行设计及图纸内审,对设计作最后确认及完善,避免日后大量的设计修改。另外因设计修改的减帐应及时通知成本控制部跟进。
5.1 按照规定格式文件发出设计修改指令,统一文件编号,以便今后统计工程量。
5.2 指令内容必须清楚明白,附图必须注明文件档案号。
5.3 所有设计变更指令必须由总裁/常务副总签字确认才能发出。
5.4 所有设计修改应尽量控制在设计阶段,如果变更部位在施工中或已经完工,应避免再改变。
5.5 设计修改应考虑到材料/设备的订购状况,如设备材料已订购及到货,应避免修改设备/材料的规格。保证已经订购的材料设备不浪费。
5.6 明确设计修改的原因和责任
5.6.1 如果是因为施工单位错误导致设计修改,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5.6.2 因为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修改,应该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5.6.3 对于承包商的变更要求要严格审核,即使承包商自行承担变更、责任,亦要考虑到该变更对其他专业承包商及对总工期的影响(原则上规定引致费用增加的须由承包商承担,而费用减少的则跟进合同减帐,以避免承包商因自身利益而千方百计提出变更要求,进而浪费各单位时间及影响工程进度。)。如果接受承包商的变更要求,在不降低产品标准的前提下可降低造价及节约工程的,在批准后应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作跟进工作之用,请注意"变更、修改"不一定是"加帐",很多时候是"减帐"。有关此类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见附件1"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5.7 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见附件2"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6 密切监督设计修改的实施情况:
6.1 工程部必须如实记录以下情况,并通告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按照不同实施内容计算变更工程量。
A.设计修改内容是全部实施、部分实施或未实施。
B.是在原设计施工前实施、施工期间实施、完工后实施
C.若施工后实施,须明确并记录好已施工完成的范围、拆除材料是否重复使用(含拆除量/范围),处理意见应该明确。
7 控制施工单位的现场变更内容签证:
7.1 职责
7.1.1总裁/常务副总:所有的签证需求的审批;
7.1.2成本控制部经理:负责所有签证费用的审定;
7.1.3工程部经理:负责所有签证工程量的审核。
7.2 签证管理原则
7.2.1 事实发生的原则
所有签证的办理都必须坚持事实发生原则,签证报审表后需附有发生签证的原因、部位、时间等证明附件材料(含图片、示意图等佐证);工程签证单的项目名称、内容、工程量、时间、地点以及发生预算外费用的原因必须清楚准确,不得涂改。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未实际发生的工程变化(即使预见未来必然会发生),不允许进行事前签证。
7.2.2 合约责任原则
发生签证的内容,必须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行业行规"等约定之外的额外工作。
7.2.3 及时性原则
所有签证都应该及时申报、确认及审批。凡合同中已有时限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凡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应在签证事件发生时请承包商、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授权人员予以书面认定事实。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后,由承包商、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在完工后3日内对所完成的工程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记录在
案备查。如属隐蔽工程,验收时间以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为原则。每月10日前,承包商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质量合格且手续完备的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经承包商和监理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部,项目管理部会同成本控制部进行审核,并登记入本月相应的签证台帐。逾期不报的视为承包商放弃签证申请。
7.2.4 事前审批的原则
在非紧急情况下,所有需发生签证的意向均需经过事前审批,经审批同意实施后方可实施。签证需求审批完成后,由工程部经理统一签发实施。
紧急情况的界定:紧急情况仅指因建设方原因造成或需由建设方承担的、不马上处理将造成工程成本的再度增加或者将造成人员的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包括:桩基础施工时的不良地基处理(流沙、塌方)、基坑或土坡坍塌、突发的台风或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的处理措施、建设方需求紧急用工、为销售展示的
源自 物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