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Z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要: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及从非审计机构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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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企业利益中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集团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协助集团公司实现既定目标。
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及从非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在董事会(董事长主管)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管理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在业务上受集团总公司审计机构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是集团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是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应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和规模较大的内部单位,可合设财务审计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在下属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对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下属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结果报告(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控制度建设、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决算、实现利润、清理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界定等事项应纳入审计基本范畴)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报送。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取得内部审计执业资格证书,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审计人员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制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专业熟练性和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集团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协助集团公司管理层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度向集团公司董事长及集团总公司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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