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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制度(十三)

[12-01 19:55:48]   来源:http://www.jianzhu518.com  建筑管理   阅读:9279

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制度(十三)提要:涉及经济变更的签证,承包方应事先做出增减概算,与发包方进行工程变更洽商,确认变更量和价格。当时确实无法洽商确认的,变更数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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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制度(十三)

  一、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工程变更签证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程序性,杜绝随意签证。

  二、项目工程变更签证一律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类项目工程变更,一定要写清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需要附图说明的一定要有附图,无变更原因的变更签证为无效签证。

  四、项目工程变更签证须经业主、承包方、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涉及图纸变更的还需有设计单位签字。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五日内完成,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签证。

  五、项目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款变更的,10000元以下经总公办、企划部研究通过,报总经理批准,签发变更通知单后生效。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紧急情况可按特别程序处理。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签署后由下发给监理、承包方实施,并转发概预算工程师存留。

  七、涉及经济变更的签证,承包方应事先做出增减概算,与发包方进行工程变更洽商,确认变更量和价格。当时确实无法洽商确认的,变更数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八、项目工程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前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为无效签证。

  九、对无效签证,属于经济方面的不承认其经济变更,属于技术变更的,重新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十、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擅自签证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签证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一、拟建或在建工程实施计划方案应在施工之前由施工单位报签证人备案。

  十二、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签证人到场监督察看,必要时现场签证,否则一律不予签字确认。

  十三、工程签证单必须正规,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十四、签证单须由施工单位填制好,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员会同签证人到现场核实。

  十五、对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上报数据同实际出入较大者,可责成施工单位重新上报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再另行签证。

  十六、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要求签证,逾期不予签证的后果施工方自负。

  十七、施工单位要求工程签证须提前两天预约,除隐蔽工程外,临时要求,不予安排。

  十八、对于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签证人可拒绝签证。

  十九、对于正常施工项目工程在下班时间及节假日不予签证,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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