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提要: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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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规范公司内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健全工程实施过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及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修缮工程项目;
3.单项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
4.其他开发项目;
5.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应当按照制度执行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报备管理
第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室分级报备,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区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文件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并明确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后,按工程投资规模,组织不同级格的工程招标文件集体会审。
第七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有关人员并邀请区财政、招标办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八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支部纪检负责人并邀请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九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主持,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部门业务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工程,除按本章第九条规定进行集体会审外,需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资金额,组织不同级格的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对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规范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联系单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和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业务负责人集体会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组织集体会审外,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特别重大的,按有关规定需重新立项申报审核的,遵循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核审查。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必备依据,在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时附件备审。
第五章 教育预警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组织两次建设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邀请检察、纪检单位领导进行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廉政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由公司组织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法人代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树立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构筑廉洁工程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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