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资源控制管理
工程项目资源控制管理提要:材料质量的控制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投资控制目标和进度控制目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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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控制包括: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资源的控制。
第一条:人力资源控制和管理
1、以项目经理的管理目标和职责为中心,合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考核选聘素质高、能力强、称职敬业的管理人员,贯彻因事设岗,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业务衔接、职责、权力、利益明确。
2、采用竞争机制,公开招标,吸收信誉好、素质高的施工企业参与工程的建设。
严格实行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控制分包单位的整体素质,包括技术素质、管理素质、服务态度和社会信誉等。严禁非法分包工程或作业的转包。
3、加强对现场管理的质量意识教育及技术培训。开展质量保证的研讨交流活动等。
4、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和生产纪律,规范管理活动的行为。
5、加强激励和沟通活动,调动人的积极性。
6、公司、工程部、项目监理部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一)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1、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指令。发布停工令时应事先与工程部项目经理说明情况。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不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部做出书面报告。
2、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特点,按照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保证工程安全和降低成本原则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工程部根据审查意见和工程实际情况签署实施意见。
3、对工程分包单位严格进行分包资质审核和实际考察,对不满足工程需要的分包单位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撤换。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监理单位有权勒令施工企业更换有关人员,同时在工程部进行备案。
4、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采取旁站、巡检、抽检和平行检查的检查形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确认,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确认。
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审查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进行验收并签署使用意见。对不合格材料及时督促责任方(包括建设单位购买的产品)调查处理。
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取样,监督样品送样的全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对不符合设计、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要坚决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必须整改、返工或停工。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及时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签字、检查、评定。重点控制工序操作过程的检查,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6、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根据工程的进度,工程量的计量和已完工程的质量签认工程款。对施工单位发生的预算外签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7、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和图纸修改等变更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规范、设计和超出工程造价过多的变更资料给予不否认。处理有关工程变更和其他事项。
8、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写出质量评估报告。
10、签发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监理单位的权利
1、发现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4、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不准进入下道工序,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并有权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对不满足工程需要的分包单位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撤换。
6、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施工单位由于施工人员不中;施工机械满足不了施工要求或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进度拖延。有权勒令施工企业调整施工部署。并及时将部署调整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部署和调整。当计划工期与建设工期发生冲突时有确认与否决权。
7、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有确认与否决权。
8、有施工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
(三)对监理单位、监理部和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转让所监理业务。
2、委派具有相应资格证和注册证书的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组建项目监理部。
3、要求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技术水平,业务技能和协调能力,能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4、项目监理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监理规划编制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重点突出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监理人员要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地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利,把“服务”放在首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行工程监理。
6、项目监理部的各种专业人员应配套齐全,必须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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