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探讨
4.1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动态管理
政府在行业宏观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发竞争降低报价,造成该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从宏观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的保护主义,对投标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企业界定相应的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工程行业的合理利润。
4.2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和诚信市场有待完善
我国《招标投标法》现有体系,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在美国,中标者蓄意违约、有违约或不良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或者经民事判决有为了获得某一招标合同而进行诈骗等行为,或者有其他表明其缺少商业诚实性并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人作为一个承包合同人可靠性的过错行为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禁止将政府招标合同授予上述行为人,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目前,在我国处罚这些不良行为的主体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也缺乏一个完善的诚信市场对不良行为主体的惩罚,但是可以从近来的招投标中看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和行业自律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从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这样的体系和市场已经在逐步地完善和形成。
4.3加强企业定额的编制和推广,实现真实水平的“最低价”
由于当前投标单位缺乏系统的企业定额,最低价报价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由于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初期,需要投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地完善,而其效应体现则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从招标投标活动最初的大部分时期里,缺乏营造使用企业定额的环境,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有的明确规定使用何种行业(地区)的定额。即使不作要求,由于其他竞争对手几乎都套用该种定额,招标人的限价本身也是采取这种定额体系编制。迫使参与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定额,从而影响了企业定额的使用和进一步推广。
所以从客观上讲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还不具备大规模构建全系列企业定额的条件,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不是企业自身定额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还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还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在近几年的招投标活动中,已经有不少的投标人在行业标准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做了合适的调整,使投标报价相对客观的体现企业真实的水平。
4.4 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需要满足要求
当前工程项目往往是匆匆上马,限时招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达不到要求,使投标人对项目理解不透、不深或不全面,甚至不一,容易引起招标口径、投标和实施内容的不一致。很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往往按照对于有利于中标的方向去承诺和投标,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索赔来“弥补”,使投标价失去意义,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尤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规定了拟定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作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4.5加强资格审查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投标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投标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在有些招标人思想和意识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片面追求地方或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容易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招标中,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至关重要,例如在浙江省重点工程某围垦工程(静态投资约6亿)招标前期工作中,四个标段共接
4.6推广各种工程担保制度,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
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够完备,目前我国进行工程担保的主要是一些利用外资和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绝大部分投资的项目基本未开展。而在国际上工程担保已经成为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保修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从风险分担的角度保证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招标的工程顺利进行。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建筑市场管理司招投标处调研组去年对深圳、厦门两地的调研表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也是为该办法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担保市场,有利于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
5、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全面和加深的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了解该办法的实施意义、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近几年相关法规和政策陆续的推出,招标市场正在不断地向着成熟的方向发展。正确理解和推行经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利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逐步转轨,迎接国际承包商和咨询业的挑战,能立足于社会,并走向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