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说明
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说明提要: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本页资料第二项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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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本页资料第二项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二、专项施工方案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取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3、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4、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6、脚手架工程
①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提升;
③悬挑式脚手架;
④门型脚手架;
⑤挂脚手架;
⑥吊篮脚手架;
⑦卸料平台。
7、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①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②预应力结构混凝土施工;
③隧道工程施工;
④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架);
⑤特种设备施工;
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⑦6m以上的边坡施工;
⑧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⑨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砖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
四、专家论证审查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五、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1、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审查表
工程名称
安全技术措施或
专项施工方案名称
编制人(签字): 申报日期: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工程名称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名称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分类名称填写。即: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①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② 预应力结构混凝土施工;③ 隧道工程施工;④ 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架);⑤ 特种设备施工;⑥ 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⑦ 6m以上的边坡施工;⑧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⑨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⑩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3、编制人为审批、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
4、审批人应为企业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外地来徐施工企业可为其在徐分支机构受企业技术负责人书面委托的技术负责人。并加盖审批人所对应单位的印鉴。
5、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后加盖所在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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